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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安徽省卫生厅网站 浏览次数:851 日期:2005-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与卫生事业发展相关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开展等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信息。 
第三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卫生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和各级领导全面了解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在系统内互通有无、信息共享。 
第四条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社团组织、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及省卫生厅确定的信息直报点。(以下统称各单位),信息直报点直接向省卫生厅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六条  作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必须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卫生信息工作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围绕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卫生政务信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卫生工作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全面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原则性和鉴别力,善于抓住卫生工作各阶段的重点、难点、焦点和领导的关注点,能够主动的、及时的发现、捕捉和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的宏观卫生政策、卫生事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所在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适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各方面的信息需求,有针对性的挖掘和收集相关信息,根据不同要求,分类报送; 
(三)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的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四)与省卫生厅办公室保持上下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三条 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编。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情况; 
(二)有关卫生事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及各市、县的主要领导和上级卫生部门领导观察各单位的情况;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五)各单位的重要大动,重要会议,大型项目,重要人事变动等; 
(六)与卫生医疗有关的公共突发事件、敏感事件; 
(七)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八)卫生行业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九)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各单位领导、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省卫生厅办公室布置的信息收集、约稿或调研任务; 
(十一)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强调第一时间报送,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价值信息的报送时机,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结合省卫生厅办公室的信息需求要点,有针对性的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人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县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采用直报方式,在发生后12小时内发布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卫生事件改革发展和监督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尽快在时效内报送。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机关各部门和各市、县通过“安徽卫生”网站信息对外接受信息信箱xxzx@ahws.cn。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同时用传真报送,报送时应使用附件中提供的格式。 
第十九条 各单位报送省卫生厅的内部信息刊物,不得替代向省卫生厅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非信息刊物报送的信息,需经本单位分管信息的负责人审核、签发,未经签发的信息,省卫生厅办公室有权不予采用。信息送交省卫生厅办公室后,有省卫生厅办公室进行采编,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并予说明,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安徽卫生信息”刊发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示刊载的信息。 
(一)政务信息刊物:政务信息刊物是政务信息的重要载体。各单位上报的政务信息刊物只能确定一种(突发事件和专门报送的形式除外),省卫生厅政务信息刊物为“安徽卫生信息”。 
(二)网上发布:公开信息应首先在网上报送和发布,涉密和不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通过信件报送,不得在网上传送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后的信息原件和领导签批件应作为附件与信息发布刊物一同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情况,采用积分制并结合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开展和网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当年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办公室针对各阶段卫生工作的重点和实际需要,不定期发布《安徽卫生信息工作需求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每月发布《安徽卫生信息情况通报》,对上月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在《卫生政务通报》、《送阅信息》等非普发性刊物上刊发的信息,定期反馈供稿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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