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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疟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366 日期:2006-10-03

    关于进一步加强疟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电〔2006〕60号
 
亳州、淮北、宿州、蚌埠、阜阳市人民政府:
    2000年以来我省沿淮淮北地区疟疾疫情出现回升,2005年报告病例数居全国首位,2006年截止9月25日,我省报告疟疾17917例,较去年同期上升了89.8%。病例呈高度散发状态,主要分布在沿淮淮北的亳州、淮北、宿州、蚌埠、阜阳等市,占全省报告发病总数的92.67%,其所辖的涡阳、濉溪、蒙城、埇桥、利辛、固镇、怀远、萧县、颍上和灵璧等县(区)占全省报告发病总数的83.04%。当前依然处在发病高峰期,上述地区和全省疟疾疫情仍在上升。为有效预防控制疟疾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疟疾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疟疾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所赋予的政府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疟疾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上的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疟疾疫情形势,充分认识疟疾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紧密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把做好疟疾防治工作作为近一阶段当地政府卫生工作重点之一予以加强。重点地区要加大对疟疾防治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同级财政每年要安排疟疾专项防治经费,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努力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疟疾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确保疟疾防治综合措施的落实
   疟疾疫情的上升不仅与疾病自身发展规律相关,还与自然环境、居住环境、群众健康保护意识和工作落实程度等紧密相关,为此,重点地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疟疾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支持和参与疟疾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专业防治工作;宣传和广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大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避免露宿,使用蚊帐,防蚊灭蚊;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校内预防疟疾健康教育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抗疟药品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过期的抗疟药物和奎宁针剂等非根治药品。特别是近一阶段,要重点对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奎宁针剂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还要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织基层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理卫生死角和蚊虫孳生地,减少蚊媒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三、努力控制传染源,强化综合防治措施
    做好传染源控制是疟疾防治工作的关键,当前,各级卫生部门一是做好疟疾病例的及时诊断治疗,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基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卫生厅制定下发的《安徽省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对疟疾病例采取及时、规范、全程治疗,并认真做好病例的登记工作。二是加强疟疾疫情监测、报告和分析,科学指导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疟疾报告病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省及重点市、县要定期组织专家对疟疾疫情进行科学分析,并根据疫情形势提出重点防治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三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防治工作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疟疾诊断水平、镜检能力、病人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诊疗质量和效果,减少误诊、漏报现象。四是加大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卫生系统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在重点目标人群中普及防治知识,减少人蚊接触机会。同时,大力宣传及时规范全程治疗的意义,提高疟疾现症病人服药依从性,要求疟疾病人在未痊愈前不露宿,减少传染他人的机会。五是加强实验室建设。目前,疟疾重点地区部分乡镇卫生院显微镜设备陈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要尽快进行更新和补充。
    四、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重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10月上、中旬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疟疾高发县、乡和村疟疾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照卫生厅印发的《疟疾突发疫情控制处理预案》、《安徽省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等相关规定,抓好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并要求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和督查结果报省卫生厅,并由省卫生厅综合报省政府。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对造成疫情扩散或出现较大范围的爆发疫情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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