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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别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信息来源: 卫生部 浏览次数:306 日期:2006-11-22

   卫生部近日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推动社区卫生发展。
  据了解,全国目前有346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8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但是原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2项医疗机构的类别中,一直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项。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卫生部此次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确立社区卫生机构的合法性。其他项目没有变化。


附: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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