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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卫生部 浏览次数:923 日期:2008-12-17
现发布《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代替GBZ 57—2002)

GBZ 68—200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68—2002)

GBZ 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91—2002)

GBZ 92—2008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 92—2002)

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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