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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浏览次数:354 日期:2014-08-13

财社〔2014〕7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基本药物服务等5个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财综〔2014〕235号)等规定,按照“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原则,规范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或委托、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购买程序。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专款专用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内科学合理使用,确保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资金安全、有效。
  二、强化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机制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衡量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树立结果导向,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预算、选择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数量等方面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提高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政府医疗卫生各项投入政策有效落实。
  三、加强领导,扎实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实施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适应财政资金管理新形势,将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制度及运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细则,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制度,切实保障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有序实施。
  各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处)。同时,各地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扩大医疗卫生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范围,鼓励在落实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计生部门人员定额经费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购买服务机制,拓展购买服务效果。

    附件:1.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2.政府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3.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4.政府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5.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0日

 

附件1: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原则上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兼顾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并鼓励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服务供给。
  三、购买内容。根据《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省政府民生工程),主要购买11大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二)健康教育;
  (三)预防接种;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七)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以后年度购买具体内容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四、购买方式。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主要通过委托方式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鼓励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购买标准。通过该项目的实施,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到2014年底,各项服务应达到以下标准,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70%以上;
  (二)健康教育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
  (三)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90%以上,建卡率达95%以上;
  (四)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分别达75%、80%、90%以上;
  (五)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55%、45%、45%以上;
  (六)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80%以上;
  (七)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率达100%,卫生监督协管以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100%;
  (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60%以上;
  各承接主体具体的购买标准,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合同约定。
  六、补贴标准。2014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30元(根据国家规定适时提高至35元,到2015年提高至40元)。
  各购买项目内容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省有关规定与承接主体通过合同约定。
  七、资金拨付。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等规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其中:购买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度通过打卡等方式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根据《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卫妇社秘〔2013〕129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等规定,按照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和方法,简化考核程序,积极推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考核,建立考核长效机制,发挥资金效益。要加大机构对人员的考核力度,考核指标要充分体现个人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要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人员奖惩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对本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县(市、区)级要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的承接主体进行考核。
  九、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保障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实施。                          

 

附件2:

政府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二、承接主体。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机构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AH:F20130045)规定,2013-2015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承接主体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各市、县(区)根据规定从3家中标机构中通过双向选择确定1家作为承接主体;
  (二)根据需要,2014年,部分地区可选择本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作为承接主体;2015年以后全面实行市场化模式运行;
  (三)2015以后的承办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采购选择。
  三、购买内容。新农合大病保险购买内容主要是为新农合参合居民,在新农合保险政策基础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给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通过省级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市(县、区)按规定双向选择分签合同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各地分签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按规定续签或改签。
  五、购买标准。各统筹地区综合考虑本地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原则上,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分段报销比例为40-8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省规定与承接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到2015年,对参合居民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左右;以后年度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
  六、补助标准。以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为单位,原则上按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均15元左右标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各统筹地区按照《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卫农秘〔2014〕144号)等规定确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地区年度购买合同价格。
  2014年,承接主体的盈利率统一为1.5%,一个合同年度内,承接主体按盈利率提取盈利部分,剩余部分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利息不计入基数)。年度结余(扣除盈利后)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年度政策性亏损,由基金与承接主体按7:3分担;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承接主体自行承担。
  七、资金拨付。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根据合同约定,年初预拨(合同价的70%)或按季度(合同价的20%)。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结算大病保险资金。资金结算及拨付(或返还)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完工且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如续签合同,承接主体经结算后应返还资金也可冲抵次年度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等规定,按照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和方法,简化考核程序;要加大承接主体服务能力、服务机构、服务队伍等方面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要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资金结算、续签改签合同等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九、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等规定,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保障政府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有序实施。                                    

 


附件3:

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全省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含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个体诊所参与承接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购买内容。主要是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包括3类8项职能。
  第一类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传染病疫情和突出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2、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保健等基本知识;3、建立与更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并配合乡镇随访与记录好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情况;4、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5、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以及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类是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是使用农村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辖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家庭康复指导等工作。
  第三类是完成政府的指令性任务,主要包括:1、做好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宣传,以及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情况定期公示等管理工作;2、按时完成县级卫生部门安排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通过委托形式购买,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者委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承接机构签订委托购买合同。鼓励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引导农村个体诊所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五、购买标准。一是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任务的40%左右(具体任务标准详见附表1-1);二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药物服务;三是完成政府的指令性任务。
   六、补助标准。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主要包括: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当年筹资标准的40%和行政村常住人口数量给予补助;二是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标准,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标准对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市县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补助;三是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按每诊疗人次6元补助,其中:个人自付1元、医保基金支付5元(医保基金报销部分,按一般诊疗费人均报销标准和户籍人口人均每年诊疗1.5-2次实行总额控制)。四是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标准,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网络使用费、水电费等公用支出不低于0.36万元/村给予补助。
  七、资金拨付。
各承接主体的具体补助资金通过承接具体项目的合同约定。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打卡发放的模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每季度初预拨本季度经费的90%,剩余10%部分年终考核后结算;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每个季度初拨付全年经费的25%,上述3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卫妇社秘〔2013〕129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等文件规定,根据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估机制;要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和方法,简化考核程序;要加大承接主体服务能力、服务机构、服务队伍等方面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要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资金结算、续签改签合同等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九、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购买村医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819号)等文件规定,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卫生计生、发改(医改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保障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有序实施。

 

附件4:

政府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全省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含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购买内容。主要为城乡居民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3类19项内容:
  第一类是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接受卫生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对村级预防保健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1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类是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使用基层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全科医疗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康复医学、临终关怀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3.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5.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类是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2.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技术指导、培训等项工作。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通过委托形式购买,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购买合同。鼓励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支持非政府居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层基本药物服务供给。
  五、购买标准。一是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任务的60%左右(具体任务标准详见附表1-1);二是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药物服务(含省补充药品和增补药品);三是完成政府的指令性任务。
   六、补助标准。对政府举办(纳入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按照规定纳入年度综合预算保障;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标准由当地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研究并与承接主体协商确定。
   七、资金拨付。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59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药品购置款由国库直接支付至供应商。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卫妇社秘〔2013〕129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等文件规定,根据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估机制;要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和方法,简化考核程序;要加大承接主体服务能力、队伍等方面的考核力度,特别要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资金结算、续签改签合同等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九、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会计制度、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卫生计生、发改(医改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保障政府购买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有序实施,更好地巩固和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

 

附件5:

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二、承接主体。全省纳入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
  三、购买内容。主要是为县域内辖区城乡居民提供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等基本药物服务。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执行《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主要通过委托形式购买,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与县级公立医院签订委托购买合同。鼓励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购买民营医院提供基本药物服务。
  五、购买标准。完成县级公立医院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基本药物服务任务;完成年度医院预算收支任务以及政府相关的指令性任务。
  六、补助标准。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补助由财政补助和医保基金补助两部分组成:一是财政负责承担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25%部分,省财政将结合医院诊疗人次、全省平均每诊疗人次补助9.16元的标准确定补助基数,并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每年度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诊疗人次变动等情况按规定审核落实补助资金;二是采取政府间接买单,通过收取诊察费,由医保基金承担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的近75%部分。
  七、资金拨付。
各承接主体的具体补助资金数额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在合同中约定。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补助资金实行预算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其中:财政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月核拨至医院;医保基金分别按《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进行支付并结算。
  八、绩效评估。各市、县(区)要根据《安徽省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根据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绩效评估机制;要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和方法,简化考核程序;要加大承接主体服务能力、服务机构、服务队伍等方面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充分体现群众的满意度;要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资金结算、续签改签合同等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九、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医院财会制度、《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849号)等文件规定,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基本药物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卫生计生、发改(医改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保障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项目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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