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六条 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二)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对省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省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
第十三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省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省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