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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435 日期:2014-03-24

卫妇社秘〔2014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2014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控烟履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无烟卫生系统创建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在控烟履约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无烟卫生系统创建活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附件1)及其评分标准(附件2),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纳入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各地要将创建无烟卫生机构工作纳入各单位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要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为保证创建成效,各地要将无烟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将创建无烟卫生系统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质量控制、执法监督等工作。

二、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各项控烟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应带头落实公共场所禁烟和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的各项措施,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的室内外场所吸烟,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要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各类公务活动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要在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各级各类卫生机构领导干部要在参加各类公务活动中自觉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结合节假日、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科学知识,重点宣传《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和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持续深入开展大众传播活动,建立起稳定的宣传教育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配合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帮助和支持其他部门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等,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要结合创建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广泛传播控烟健康知识。加强与控烟社会组织合作,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四、推进控烟配套措施的有效落实

按照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控烟措施在公共场所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同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的同时,应要求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严肃查处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无烟环境监测,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省级将采取不定期督查的方式,对在督查中发现的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

   2.无烟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3月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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