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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

信息来源: 安徽省卫生厅 编辑: 财务科 浏览次数:793 日期:2013-12-1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财购〔2012〕134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8月6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各市、县财政局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满10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50万元。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九)采购人采购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复印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3〕5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财购〔2006〕1134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协议供货”类货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财购〔2008〕1063号)规定执行,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公开招标标准(即不足8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十)《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www.ahzfcg.gov.cn)为安徽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目录规定,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在指定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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