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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财务科 浏览次数:677 日期:2013-07-16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心在职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一、公务卡的管理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由本人设置密码,只限本人使用。

2、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

3、公务卡主要用于中心公务支出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必须在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的使用额度由中心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各人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5、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提现手续费、利息等。若有恶意透支等行为而个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有权通知银行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6、对新增人员,财务科及时与发卡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公务卡相关手续;因调动、辞职、辞退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及办理退休的职工,应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科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用注销该公务卡使用的相关手续。

7、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及时到发卡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单位不承担因未及时挂失及补办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务消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业务),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它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支付。

2、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公务消费(差旅费除外),原则上仍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特殊情况经请示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科备案后方可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未经批准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3、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适应于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的支出项目。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发生上述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2、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3、持卡人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最短25天,持卡人用于公务消费后,5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中心财务审批制度报账,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或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科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5、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在报销凭证封面填写不同结算方式的金额,以便于财务科与银行对账及进行账务处理。

6、财务科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科说明并及早处理。财务科协助持卡人要求发卡行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信息。

7、若零余额帐户资金不足以向公务卡帐户还款时,财务科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报销凭证审核后,按照现金方式给予支付,由持卡人自行还款,未及时还款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8、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科,财务科及时办理款项退回零余额账户手续。

四、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实行。本细则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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