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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防范脊髓灰质炎输入性疫情与AFP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计划免疫科 浏览次数:843 日期:2011-09-06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我国新疆和田地区发生了输入性脊髓灰质炎(脊灰)Ⅰ型野病毒引起的疫情,2011年7月3日至27日该地区发现的4例AFP病例被确诊为输入性脊灰,根据病毒基因测序结果,判定野病毒毒株由巴基斯坦输入,并在我国新疆和田地区建立局部传播。按照卫生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国家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部将此次疫情确定为Ⅱ级事件,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为全面做好我省输入性脊灰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阻断疫情传播,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国应急响应期间我省加强防范脊灰输入性疫情与AFP监测工作的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启动AFP病例的回顾性调查

各市疾控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AFP病例的回顾性调查,在所有县级及以上医院搜索2011年1月1日以来就诊的AFP病例(15岁以下),填写《安徽省AFP病例回顾性调查医院情况简表》(见附表1),发现漏报病例后,立即按《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进行病例个案调查与麻痹后60天随访工作,并登记个案信息于《安徽省回顾性调查发现的漏报AFP病例一览表》(见附表2),并对2011年7月25日后麻痹的漏报病例按《全国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采集其双份便样本送检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各市要于2011年9月20日前上报附表1、附表2,省级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将对本次发现的所有漏报病例进行会诊、分类工作。

二、切实提高AFP监测系统的敏感性

县级疾控机构应尽快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报新疆脊灰输入性疫情,要采用培训、督导等各种形式提高医务人员发现和报告AFP病例和疑似脊灰病例的意识。

各市要按《全国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合理确立辖区AFP病例主动监测医院,并督促主动监测医院按要求开展AFP病例旬报工作并上报旬报表。各市要于2011年9月20日前,上报《安徽省AFP病例主动监测医院情况表》(附表3)。

三、加强AFP主动监测工作

各级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切实落实对辖区内监测医院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按照《全国AFP病例监测方案》的技术要求,每旬认真查询监测医院相关监测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记录,县级疾控中心要规范填写主动监测表格并上报市级,各级要做好2011年度各月主动监测报表的收集存档工作。

在本次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所有市自2011年9月起,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AFP病例主动监测月报表》(附表4);2011年1-7月AFP病例报告发病率未达1/10万的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宿州市、亳州市),要于2011年9月20日前,上报2011年1-7月《AFP病例主动监测月报表》。

四、规范AFP病例监测工作

市级疾控机构要规范全市各类AFP监测用表,表格见《全国AFP病例监测方案》。各级疾控机构要每周登陆“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分析本地AFP发病情况,尤其要关注异地报告的本地病例,及时开展病例调查与采样工作。

各级疾控机构接到AFP病例报告后,要按照《全国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立即开展病例调查工作,要规范调查病例脊灰疫苗免疫史,2000年以后出生的病例免疫史应根据卡证记录填写。各市要核实本地2011年AFP病例脊灰疫苗免疫情况,未全程免疫或免疫史不详的病例要明确原因,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标本采集、送检工作,提高AFP病例合格采集率,严格保证标本运输过程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规范,同时要尽力缩短病例标本的送检时限。县级疾控机构要及时随访AFP病例,并收集病例的临床资料及时上报。

在本次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全国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对于未采集合格标本的AFP病例,应同时采集病例的5名5岁以下密切接触者粪便标本,送至省疾控中心脊灰实验室进行检测。

五、加强AFP监测督导评价工作

各市要加强以县区为单位的AFP监测系统敏感性和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对监测指标未达标的县区和报告发病率变化较大的县区,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组织对监测医院开展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对报告病例异常增多的情况,也需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

六、其它和联系人

本通知的技术要求在事件响应终止后停止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表1-4请登陆天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www.ahcdc.cn下载,上报时均录入EXCEL文档,电子版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科,联系人:王斌冰;电子邮箱:jmkwbb@163.com;联系电话:0551-367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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