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艾滋病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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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9-14
皖卫防[1997]59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第一次会议纪要》要求,特制订《安徽省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意见(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试行中有关情况望及时向我厅反馈,以便重新修订时参考。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艾滋病管理意见通知
抄报:卫生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行署、市、县卫生局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印发
安徽省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管理意见(试行)
为做好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管理工作,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有卫生、公安、财政、民政、劳动、宣传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管理协调领导组织,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以及辖区内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管理。
二、凡经省以上艾滋病确诊实验室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省卫生厅负责反馈至当地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管理协调领导组织。为防止或延缓其发病,由当地县以上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确定1—2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防疫人员专门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访视、医学检查、疫情监测、健康咨询及指导感染者及其家属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病情发展动员感染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指定医疗单位,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患其它疾病的诊断治疗,并严格消毒隔离制度,以杜绝艾滋病的传播。
三、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需指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诊治疾病的服务。被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及时收治就诊的艾滋病病人,不得拒绝。医务人员要为病人保密,不得歧视病人。
四、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其家属享有公民应有的权益和社会福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可以照常工作、学习(包括入托、入学)和参加社会活动。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其家属,有关人员必须对病人和感染者的个人情况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和泄露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个人病史和工作单位。
六、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不准捐献自身的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不准从事可能污染血液和介血液、体液传播的工作。对故意从事不良行为,导致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及时查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死亡时,当地医疗单位应及时报告防疫部门,防疫部门应立即对尸体进行消毒,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将尸体就近火化。
七、未婚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原则上不予以登记结婚,如果仍坚持结婚者,婚前必须向对方说明发病和感染情况,男女双方应同时到当地艾滋病监测管理部门接受健康咨询,已婚者必须将自己的发病情况告诉配偶,接受当地艾滋病监测管理部门的定期监测,并严格实行避孕措施。
八、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在治疗费用方面,由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的减免政策,给予适当优惠,并广泛发动社会捐助,逐步建立艾滋病救治基金。对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个人,经有关部门审查确实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九、属被收容、拘留、教养和关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在教育或关押场所内安置处理,并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协助下,做好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省级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
十、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中被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原则上由现居住地负责监护管理,并向其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送回原籍。
[b]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b]
[color=red]皖卫防[1999]21号[/color]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及《安徽省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意见(试行)》(皖卫防[1997]59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艾滋病管理意见通知
抄报:卫生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行署卫生局,各县(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印发
[b]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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