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的通知
信息来源: 科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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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8-07
关于开展2007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现就2007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仍按《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继委办[2005]7号)执行。
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精神,每年度内取得的Ⅰ类和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科秘[2005]212号文件要求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2005年继续医学教育,并作为200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印的必备条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验证时间为7月16日-7月31日的工作时间,验证地点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永红路15号,省医学会二楼;电话:0551-2826353)。
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验证时需报送安徽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附表)。
附表:安徽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表样)
二0 0七年七月九日
抄报:省卫生厅科教处、人事处、省人事厅考核培训处
附表:
安徽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序号 姓名 专 业 职 称 继教证书编号 验证年度及内容 验证结果 备注
注:“验证年度及内容”栏按年度登记内容情况填写“考试合格”或“XX学时”或“Ⅰ类学分XX与Ⅱ学分XX”。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皖继委办〔2005〕7号
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和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皖卫科〔2004〕30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现状,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和验证,是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业务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按照我省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有关管理规定,在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的基础上,将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证工作纳入常规管理,同时尽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进一步规范、有序地进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验证工作。
二、 根据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卫科秘〔2001〕8号),我省2001-2003进行了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2004年考试暂停。2004年4月、5月,省卫生厅在《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04〕155号)和《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秘〔2004〕225号)中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把该项培训情况登记与考核,考核成绩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在进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时,卫生技术人员2004年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学时数不得少于15学时。2004年8月,省卫生厅和人事厅下发了皖卫科〔2004〕30号文件,原皖卫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恢复学分制。鉴于上述情况,现将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1-2004年、2005年及以后《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证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 2001-2004年度:凡参加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者,在有效期各年度内(不包括2005年)视为合格,逐年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验证;其他人员各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包括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年度外的继续教育情况),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执行,即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登记与验证其年度脱产学习的继续教育学时数及是否合格。卫生技术人员2004年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应专项登记。
2、 2005年及以后:按省卫生厅和人事厅皖卫科〔2004〕30号文件执行,即按学分要求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其中,对2005-2009年中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其I类学分的具体要求为:2005年当年申报者,I类不低于5分;2006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6年I 类学分累计不低于10分;2007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7年I 类学分累计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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