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日前,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本市建立起规范、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北京市应急委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该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事件级别,建立了四级预警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机制,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并对信息报送的时限和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现状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着名的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
本市人口、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且管理相对薄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因素,面临防控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压力,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威胁依然存在,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繁重。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出发,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区(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1.4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5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6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
(4)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卫生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预防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日常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各区(县)政府的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2.4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包括武警)、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国家专业技术机构、周边省(区、市)以及周边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县)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本市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2.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和相关情况的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事发区(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协助区(县)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与区(县)应急小分队一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县)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区(县)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响应
4.2.1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协调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本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应报国务院决定。
(5)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区(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部门,群防群治,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市、区(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根据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5)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卫生局,以及驻京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4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核辐射、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的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的救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以及药品的储备;对相关事件医疗救治进行科学研究;承担相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2.5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开展全市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8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区(县)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对当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卫生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监督管理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2信息发布
要在第一时间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报道应当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6善后恢复
6.1后期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县)卫生局应当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
6.2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3奖励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市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队伍保障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区(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7.3物资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部分应急物资采用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研发和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开展大规模生产,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这类应急物资的紧急大量需求。
7.4经费保障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5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保证应急车辆迅速抵达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
7.6科学研究和交流
市卫生局及本市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市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宣传教育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培训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应急演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制定、审核、解释和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组织审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