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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安徽省爱卫办 浏览次数:461 日期:2010-09-09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皖爱卫〔2010〕25号                                                         
 
各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以下称《办法》)2010年4月20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办法》是我省防控病媒生物的第一个政府规章,作为《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称《条例》)的配套文件,标志着我省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工作全面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要充分认识《办法》颁行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加强管理。各级 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宣传防控病媒生物对预防传染性疾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各级政府、各部门在防控病媒生物中的法律责任和职责,宣传各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病媒传染病高发地区,要将一些针对性防控知识和方法传授给广大群众。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优势,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关系经济发展的民生事业宣传好、落实好。通过宣传,使防控病媒生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控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今年10月1日是《条例》实施四周年,《办法》开始施行,确定9月26-30日为我省爱国卫生法制宣传活动周,各地爱卫会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办法》的颁行,宣传《条例》实施四年来取得的成效。同时,结合秋季传染病防控,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从源头上控制病媒传染病的发生。
    二、全面组织学习培训
    省、市、县全面开展逐级学习培训,九月份全面完成。通过培训,各相关方面人员及各级爱国卫生人员要熟练掌握《办法》各项具体内容,深刻领会《办法》各条款的精神实质。
各级爱卫会领导要带头学好《办法》,明确政府在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中的责任,强化依法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病媒生物防控作为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领导好、组织好、开展好当地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通过培训,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职能分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部门、本单位防控病媒生物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各级爱卫办要当好领导参谋,组织好学习培训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网络和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爱卫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防控工作经费投入,健全病媒生物防控组织网络。县以上爱卫会工作部门要配备落实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都要确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订、修改和完善当地病媒生物防控各项工作制度和相关方案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制度。特别要明确各重点场所、各类工程及施工建设过程中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规定等,落实好住宅、生产经营摊点以及城乡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重点场所的防控工作。
  (二)综合整治环境,落实防控措施。
    各地爱卫会要结合当地病媒生物的种类和消长规律,以爱国卫生月及夏秋季节为重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清理孳生地。要落实场地硬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消杀等措施。各相关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要严把相关设施配备审查关。各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和配齐防控病媒生物各项设施。要加快城乡无害化卫生公厕的建造及农村改厕步伐。
    市、县人民政府爱卫会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开展监测,及时掌握当地病媒生物的分布特征和消长规律。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案要明确鼠、蚊、蝇、蟑螂的监测范围和方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病媒传染性疾病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当好政府参谋。同时,各地要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应用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如鼠、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蝇类孳生地及优势蝇种分类调查、公共场所蟑螂控制技术研究等。
    (四)强化协调与监管,开展督查与评比。
    1、各市、县爱卫会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协调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行业落实病媒生物防控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情况的监管。
    2、各级爱卫办要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本《办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1)落实公示、登记制度,加强备案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防控效果评估,使其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3)组织开展防控宣传,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密度监测、重点公共场所消杀提供服务。
    (4)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5)发挥病媒生物防制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3、各市、县爱卫办要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特别是对重点行业和场所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及时通报,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整改。
    4、作为卫生创建的前提条件,各市、县爱卫会要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控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创建卫生城、镇、村等,首先必须将病媒生物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5、各地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病媒生物防控管理办法特别是造成病媒传染性疾病流行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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