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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47 日期:2009-04-09
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电〔2009〕33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校卫生安全环境。根据省政府3月20日全省教育系统卫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4月份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以学校食堂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的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有效遏制学校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以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一)学校食堂卫生。学校食堂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原辅材料及课间餐索票索证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剩余食品的储存情况,餐饮具消毒情况等。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自备水防护及消毒情况,二次供水消毒及设施清洗情况,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

(三)传染病防治。传染病预防等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情况,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传染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学生体格检查情况等。

三、各级各类学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行严格的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校卫生安全。自文到之日起,要立即对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学校开展以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及个人卫生等为重点的健康教育,落实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及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等各项卫生安全措施。对未开展自查或自纠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监管措施,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监控和报告制度及食品原辅料索票索证登记制度,规范传染病防治及食品加工行为,指导学校做好水源保护和过滤消毒工作。对卫生管理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六、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本辖区内学校卫生安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停业的停业,该处罚的处罚。对落实学校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各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分别在5月25日、10月25日前,将辖区内市、县(区)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汇总表(详见附件)报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对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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