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皖卫监〔2009〕5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卫生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死亡病例数仍有增加的趋势,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按照现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将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依法督促企业做好从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企业法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并切实做好从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各地要结合当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预防为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告示有关单位,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向发展改革、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行政、工会等部门通报。
四、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区),并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
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是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区)应明确至少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目前尚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市应明确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有关市、县(区)于4月底前向我厅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卫生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报:卫生部,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