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二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生办〔2009〕1号
各市、县(市、区)民生办、财政局:
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多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委、省政府决定,2009年全省实施二十八项民生工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二十八项民生工程的实施办法以及监督和审计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进一步扩大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补偿。全省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在2007年人均筹资标准50元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不低于20元,县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10元,省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30元,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40元。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逐步建立新农合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四、扩大新农合制度覆盖范围。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失地农民、务工农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新农合。一些行政上独立的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五、完善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各统筹地区要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皖卫农〔2008〕89号)。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就诊,补偿的“起付线”不宜过低,起付线至400元(或500元)的区段,可参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或略高于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执行。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较慢、基金结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补偿比例、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保底补偿比例、慢性病补偿封顶线与住院补偿封顶线。根据当地慢性病的疾病谱和患病农民的需求,增加列入新农合补偿的慢性病病种数。无偿捐献器官者的手术及住院医药费用可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门诊统筹。各地要加快建设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与标准化村卫生室,大力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积极稳妥推行门诊统筹。科学合理设计门诊统筹补偿方案,门诊统筹基金按提取风险基金后的20%比例予以安排,单次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30%(但最高不得超过35%),单次门诊费用的补偿封顶额不超过15元,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分担共付机制,适当限定门诊就诊次数。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经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七、简化新农合就医与补偿流程。参合农民在县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农民在县域范围外就诊,履行简单方便的转诊手续或者实行住院转诊备案制度,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规定。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从2009年起,县域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级公立定点医院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出院即时结报试点,逐步推行即时结报。鼓励各统筹地区与本地农民工集中就诊的外省医院签定医疗服务与即时结报协议,实现跨省外出务工农民在打工地就近看病,即时办理报销补偿。对无法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在提供当次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情况下,可参照保底补偿比例报销其可补偿的医药费用。
八、加快开展市辖区新农合由地级市统一管理和经办。2009年,凡不属于县改区的市辖区,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地级市统一管理和经办。市级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制定、方案设计、本级财政配套、基金管理、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结报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区级负责本级财政配套、参合农民筹资、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医疗机构的监管等工作。实行市辖区统筹的地区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归集到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由各区筹集后上缴市级财政,统一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建设。规范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名称、编制标准和工作经费标准,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与工作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开展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改善管理经办基本条件。加快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HIS必须与同级新农合平台联网运行。尽快普及乡镇卫生院HIS和村卫生室门诊管理软件,并实现与县级新农合管理平台联网。应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作为医疗机构申请住院或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新农合磁卡就诊证,方便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院)的补偿和结算。
十、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等有关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与经办机构支出户实行定期对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规定,实行新农合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新农合财政社保专户,县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实行市级统筹的将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新农合财政社保专户。规范新农合基金支出申报、审核程序,推进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偿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经办机构支出户或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强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定点的基础上,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签订医疗服务服务协议,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和考核活动。对遵守协议、行为规范、医疗质优价廉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新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十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十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是民生重点工程,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
(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强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责任。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市、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省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省血防区居民发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及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 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第八条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九条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病例感染地的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补助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解决,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计〔2008〕98号)执行。
第十二条对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和市或县(区)各负担50%。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各市或县(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市或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或县(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先下达70%,剩余30%将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下拨。
第十四条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六条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07—2011年,用5年时间,建设123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1000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另行印发。
六、投资规模
2007—2011年,总投资12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投资3.6亿元,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60万平方米;投资2.8亿元,添置和更新1230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5亿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100万平方米;投资0.6亿元,添置和更新1000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
七、经费来源
总投资12亿元,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国家已下达国债资金1亿元);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担8.5亿元,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5年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八、分年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县;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县;四是优先安排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2007—2009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300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30所。
村卫生室。2007年试点建设1000所,2008—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50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500所。
九、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省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省将200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200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200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所在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统筹制定全省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市、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报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利用国家国债资金和省专项建设资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加快城市社区卫生发展,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07〕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7号)要求,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00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70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完成4500名全科医师培训,4500名社区护士岗位培训,40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2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2007-2008年全省已经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1571个,其中中心307个,站1264个;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819个;其中中心155个,站664个;完成1800名全科医师、1800名社区护士、16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安排了1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2011年主要任务是:
(一)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42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平均每年完成143个服务站的建设任务。
(二)基础设备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3年完成118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其中中心145个、站1036个,平均每年完成48个中心、345个站基础设备配置工作。
(三)人才队伍建设。3年共完成2700个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完成24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1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平均每年完成900名全科医师、900名社区护士、800名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四)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13元的标准筹集社区公共卫生经费,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
中央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予以补助,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予以安排。
中央国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二)经费使用原则
中央财政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补助,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市、县(区)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上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市、县(区)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
各市、县(区)根据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2009-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并通过加大投入等多种措施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市、县(区)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举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市、县(区)应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逐步实行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紧密协作,完善医保政策和措施。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应低于等级医院。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首诊制,引导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五)完善社区卫生运行机制。根据中编办等部门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步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自2009年起,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41号)要求,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和优质的卫生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接种规划疫苗,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四年的努力,使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明显提高,评价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相关指标达到中部地区领先水平。
(一)到2012年,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0%以上,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二)到2012年,全省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7%以上、农村达95%以上;全省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8/10万以下、婴儿降至14‰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18‰以下。
(三)到2012年,全省8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达到一级、二级妇幼保健院(所)的标准,服务能力显着提高。
(四)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在全省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对需要接种的出血热发病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出血热疫苗接种率达到70%以上;需要应急接种炭疽疫苗、钩体疫苗的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三、实施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筹资;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部门协调;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填平补齐,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四、项目内容与实施计划
(一)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选择权,保护个人隐私。主要通过加强宣传、强化协调、舆论导向、易风易俗、倡导文明、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普及婚育保健知识,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防止与婚姻和生殖有关的传染病、遗传病的发生与传播。力争2009年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30%以上、2010年达40%以上、2011年达50%以上;2012年达60%以上。
(二)住院分娩补助: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整合中央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对所有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实现平产住院分娩免费。
(三)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完成100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和救护交通工具配置。通过实施建设,完善技术、规范管理,推广适宜技术;突出妇幼保健重点,拓展口腔保健、眼保健、生殖保健、心理保健、更年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早教等服务项目;推广卫生部推荐的农村妇幼保健适宜技术,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规定的每名新生儿22针次规划疫苗给予接种单位补助,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范围,努力提高接种率。
五、经费筹集与管理要求
(一)经费筹集
1.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08元。所需经费2600万元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50%由市、县财政按本辖区内的年度婚检任务数安排解决。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中央财政自2009年起对中西部地区按照活产数人均300元补助。同时,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3.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省财政共安排1亿元支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每年安排2500万元,对列入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的25个机构,各补助100万元。
4.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经费:按照全省每年约83万名新出生儿童、人均接种22针次规划疫苗和每针次补助3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二)经费使用原则
1.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用于专项服务支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经费用于机构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
2.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妇幼保健机构和助产服务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度)核拨。
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费用发生时由疫苗接种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核拨。
(三)经费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共卫生、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总体规划,分年审批。各市根据本地妇幼保健发展规划和计划免疫实施计划,上报2009~2012年分年度婚前医学检查人数,制订婚前医学检查率指标(婚检率=实检人数/应检人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规划(房屋修缮、基本妇幼保健设备配备和交通工具配备)、人才培训实施计划和疫苗接种计划,并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婚前健康检查、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等专项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并按财政部、卫生部的要求及时下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疫苗接种等补助经费。
3.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健康检查、住院分娩和疫苗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助产服务机构和疫苗接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4.建立统计制度,定期组织考核。各地要按照省民生工程要求,定期上报工程执行情况。省卫生厅将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并加大投入,加快妇幼卫生发展。
(二)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卫生、财政、民政、妇联、计生、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这项惠及子孙万代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中心,规划今后几年的妇幼卫生和免疫规划工作,制订或修订各地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扩大免疫规划,健全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网络,完善功能,建设队伍,拓展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妇幼保健服务上台阶、上层次。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着力解决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建设标准、经费保障等现实问题。落实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和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示范妇幼保健机构创建活动。实施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妇幼保健项目。建立统计制度,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要深入宣传省委、省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对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视。要大力倡导婚前(孕前)保健、住院分娩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