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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卫生部 浏览次数:253 日期:2009-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部分地区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暴发疫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治经费投入,全力保障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防控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经费,切实落实牲畜检测、免疫和阳性畜扑杀配套经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人畜共患病防治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各地卫生、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开展相关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重点省份要针对本省份高发人畜共患病设立省级监测点,收集和分析疫情资料,掌握流行规律。

四、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人畜共患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和救治工作。根据疫情情况相应采取基层筛查和主动搜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诊断病例,并给予规范治疗或处置。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有关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牲畜免疫、检疫和阳性畜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食品市场。

五、加强疫情通报及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各地卫生和农业部门要认真执行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制度,及时、主动地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六、强化对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认真执行人畜共患病防治联合督查机制,对辖区内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卫生部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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