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已于今年5月印发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于今年6月5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7年起正式执行。为使各级卫生部门按制度规定完成2007年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统计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30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26表至卫统38-3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0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包括15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39表至卫统49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3。
三、两个调查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附件2和附件3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www.moh.gov.cn/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两个调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统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这两个调查制度,切实完成好常规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相关司局。
附件:1.调查表目录.xls
2.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rar
3.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