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6月28日对安徽省泗县大庄镇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予以通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各地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近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防保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数名乡村医生,对该镇19所中小学的2500多名学生接种甲肝疫苗,部分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从不正规渠道购进疫苗,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事件。
通报要求,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该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使用指导原则及建议的信息,指导群众科学规范地接种第二类疫苗,严禁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保证接种安全。同时,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接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必须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疫苗,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在购进疫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保存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采购的疫苗进行妥善储存、运输和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通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强化对预防接种人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实施预防接种时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所要接种的疫苗认真进行核对,防止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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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