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要求严防登革热疫情传入扩散(新闻稿)
信息来源: 卫生部
浏览次数:364
日期:2004-09-09
为有效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近日联合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
据介绍,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经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传播的急性传染病。登革热潜伏期3~15天,一般5~8天,一般临床表现有发热、畏寒、头痛、全身疼痛、疲乏不适、胃纳差等,主要临床特征为突然起病、迅速高热、三红征(颜面潮红、颈红、胸背红)、多样性皮疹、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在流行季节,来自流行区15天内的患者或在当地感染发病的患者,凡具备登革热一般症状,并符合突然起病,发热24~36小时达高峰,三红征,皮疹,表浅淋巴结肿大,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特点者,结合流行病学资料可作出临床诊断。
今年以来,登革热在亚洲、美洲、大洋州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持续暴发流行,并呈现出发生早、传播迅速、暴发强度大、波及范围广、输入病例多等特点。由于我国西南、华南和东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广泛接壤,气候和地理条件极利于伊蚊媒介生长,疫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相当大。为此,通知要求,一是重点省份的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具有发热、头痛、肌肉痛、皮疹和三红征等症状病人的筛查和诊断,对于确诊的登革热病例,要尽快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二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也要建立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机制,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登革热疫情后,在向直属局报告疫情的同时,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及病人控制等检疫措施;对来自登革热流行区的入境人员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医学观察;对登革热疫点和来自登革热疫区及发现有蚊媒的船舶、飞机、集装箱要及时进行卫生处理,防止蚊媒通过这些载体传播扩散。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三是重点省份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登革热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四是各重点省份要大力开展以灭蚊、清理环境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向群众进行控制媒介蚊虫孳生及个人防护等健康知识宣传,包括清除居住地附近有可能孳生蚊虫的场所,减少在成蚊活动高峰的黎明、黄昏和晚上的外出活动或穿长袖衣裤,在暴露的皮肤上喷涂驱蚊剂,尽可能在有空调或蚊帐的房间就寝等。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