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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背景及我国履约情况

信息来源: 健康教育科 浏览次数:506 日期:2009-08-17
安徽省健康教育所 编辑 一、背景 从1950年以来,烟草的危害被大量的科学事实证实。1964年,美国政府发表有关烟草危害的卫生总监报告,这是第一次以政府的名义确认烟草的危害。 从1970年开始,世界卫生大会就烟草控制作过多次决议。1970-1980世界卫生大会决议指出无可争辩的科学证据表明吸烟是慢支炎、肺气肿和肺癌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心肌梗死、某些妊娠期和新生儿疾病的重要危险因素;对被动吸烟者产生有害影响。意识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教育、限制和立法的措施,并辅以税收和物价政策。同时需要科学研究的支持。 1986年第36届世界卫生大会决议确认烟草使用和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不相符,呼吁采取全球性公共卫生措施,以控制烟草的流行;敦促没有采取烟草控制措施的会员国实施控制策略。 1988-1996年世界卫生大会多次决议均要求采取综合的、多部门的、长期的烟草控制策略。其中1994年,第九次烟草与健康世界大会通过决议支持被提议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996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决议支持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计划。 2003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框架。这是一份以证据为基础的全球公约,其目的是遏制全球烟草流行的增长和扩散,是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这一《公约》共包括十一个部分三十八条,其中III部分“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与第IV部分“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是整个《公约》的技术核心部分,其余九部分则类似其它国际公约,是《公约》的术语、目标、原则定义及责任处理、信息交流等。 《公约》对烟草及其制品的成分、包装、广告、促销、赞助、价格和税收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二手烟”频率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人免受烟草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截至2009年7月,已有签约国168个缔约方,涵盖了全球80%以上的人口。 二、我国履约情况 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在纽约签署《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2006年10月,成立卫生部履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烟草局等8个成员部门组成的部际履约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全国的控烟履约工作。2007年5月,办公室正式揭牌。 《公约》第8 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为此,2007 年7 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 年1 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2009年5月,为做好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工作,成立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 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决定》提出,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目标。 《决定》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具体工作计划;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到2010年逐步建立健全地方从省到县、军队从军区级单位到团级单位各级控烟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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