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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324 发布时间:2013-04-19 [字体: ]

各专业委员会、各理事:

为规范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章程》,学会制定了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办法已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3412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

一三年四月十五

 

报:安徽省科协、中华预防医学会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是安徽省预防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刻制公章),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名称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推荐、培养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受理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六)完成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安徽省预防医学会报告。

第六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应预先通知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办公室,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会员队伍。

()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2-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审批。

第九条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并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

第十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两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两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6名,常务委员15-25名(含正、副主任委员),委员40-80名(含常务委员)。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学术活动。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具有很高学术威望,原则上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领导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组织专业委员会各项学术活动。

(四)新当选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连任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十四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时,应在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组织下专业委员会发起人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协商提出委员名额分配意见;专业委员会换届时,本届常务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补委员名额及分配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换届时,由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发文下达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意见,由各会员单位和各市级预防医学会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名单。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在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组织下,提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在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组织下,适时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选举办法,常务委员从全体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中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即可当选。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设工作秘书。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安徽省预防医学会提出申请,报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安徽省预防医学会有权督促限期改正。

 

第五章  学术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接受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换届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原则上经费自行筹集,经费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要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及时做好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省预防医学会。